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諒解和刑事和解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在法院審理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對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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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諒解和刑事和解的區別是什么?
一、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被害人諒解,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就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損失及賠償與被告人進行溝通與磋商,進而達成協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二、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
三、刑事和解協議書的內容
四、刑事和解案件的處理
在審查起訴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檢察機關對刑事和解案件有三種處理方式:第一、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二、對于未成年符合附條件不起訴的,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第三、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提交法院公訴,但可以提出從輕處罰的建議。
在法院審理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對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五、刑事和解與被害人諒解對被告人量刑影響
對于被害人諒解和刑事和解在表面上來看其實區別不大,但是實際上兩者在性質上的差別還什么很大的,一般被害人諒解屬于雙方的私下和解,而刑事和解屬于有司法機關判決,咨詢受害人的同意所判處刑事和解,這兩還是有一定的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