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共益債務

導讀: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和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而產生的債務,并非所有債務都屬于這一過程,共同利益債務保護債權人的權利。那么,哪些屬于共益債務?下面看下大律網專業律師的解答。
哪些屬于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共益債務發生爭議怎么處理
在實踐中,共益債務時常發生爭議,主要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管理人與主張共益債權的債權人之間對共益債務存在與否或數額的多少發生爭議;
第二種情形是其他債權人或職工對共益債務有異議;
第三種情形是債務人對共益債務有異議。
在第一種情形下,因共益債務的執行主體是管理人,債權人請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債務遭到拒絕時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應為主張共益債權的債權人,被告應為債務人,管理人僅是債務人的訴訟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對共益債權人提起訴訟。
共益債務與普通債權的聯系與區別
聯系:
1、產生的時間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產生。
2、產生的目的是為了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為了更好的管理債務人財產,為了保護債權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利益。
3、依據新法的規定兩種費用的支付來源都是債務人的財產,支付方式都是隨時支付的。(當管理人發現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時候,管理人應當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區別:
共益債權與普通債權的差別主要在于:共益債權產生于破產案件受理后,普通債權產生于破產案件受理前;共益債權與破產費用在清償時優先于其他債權,包括普通債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和勞動債權。破產法對于普通債權要求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職工的勞動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確定的方式。
對于共益債權是否申報,破產法沒有規定。由于共益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后才發生,優先受到清償,并且總是和破產費用相提并論,而破產費用并不需要申報,因此有人認為,共益債權也不需要申報,而是由管理人根據破產法規定隨時支付。筆者以為此說并無根據,債權人認為其享有共益債權的,同樣要申報,如果管理人有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確認共益債權的數額,從而在破產程序中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