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導讀:
為使雙務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到保護,使管理人能達到履行雙務合同的目的,各國法律均規定,雙務合同的對待債務為共益債務。受損人為債權人,而受益人為債務人。若債務人無法律上的原因獲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損害時,應將該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人,受損人因此而產生的對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為共益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所必須,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因此,應當列為破產共益債務。該賠償責任為共益債務,但管理人或監查人應與債務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管理人或監查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與執行職務無關時,雖在執行職務期間,也應由某個人負責,而不應列為共益債務。那么哪些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使雙務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到保護,使管理人能達到履行雙務合同的目的,各國法律均規定,雙務合同的對待債務為共益債務。受損人為債權人,而受益人為債務人。若債務人無法律上的原因獲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損害時,應將該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人,受損人因此而產生的對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為共益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所必須,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因此,應當列為破產共益債務。該賠償責任為共益債務,但管理人或監查人應與債務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管理人或監查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與執行職務無關時,雖在執行職務期間,也應由某個人負責,而不應列為共益債務。關于哪些債務屬于共益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益債務(如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等產生的債權)的債權人是否存在對管理人來說有時并不明確,所以,在這一點上破產法也許無法走得很遠,權利的保護仍然要依賴債權人自己。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哪些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主要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哪些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與他人訂立的雙務合同于破產程序開始前已經有效成立而雙方未履行完畢時,法律并未賦予相對人以當然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管理人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如果管理人要求相對人履行而不為對待給付或對其權利給予充分保護時,對方當事人會行使同事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而拒絕履行。為使雙務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到保護,使管理人能達到履行雙務合同的目的,各國法律均規定,雙務合同的對待債務為共益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雖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該原則適用于破產程序中對債務人進行無因管理的情形。第三人雖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但對債務人的財產或事務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該第三人為此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或負擔的債務及所受的損害為共益債務,由債務人的財產中隨時支付。但應該注意的是,該無因管理必須發生于破產程序開始之后方為共益債務,若發生于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只能作為一般債權而依破產法程序受償。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使他人受損,自己受益的行為。不當得利為債權產生的根據,受到損害的人有權要求獲得不當利益的人返還該不當得利。受損人為債權人,而受益人為債務人。這一民法原則適用于破產制度。若債務人無法律上的原因獲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損害時,應將該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人,受損人因此而產生的對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為共益債務。但是,債務人的不當得利必須發生于破產程序開始之后,才能列為破產債權。若受損人的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發生于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則為一般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在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取得不當得利,使債務人的財產增加對所有債權人均有利,故因此產生的債務理應列為共益債務而從企業財產中隨時支付。例如,無效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在破產程序后向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應將因此而產生的利益作為共益債務,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為債務人的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為債務人繼續營業所必須,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因此,應當列為破產共益債務。
在破產程序的進行過程中,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等均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執行職務,其與執行職務有關的行為產生的后果,應由債務人負擔。管理人、破產債權人委員會等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為共益債務,但管理人或監查人應與債務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管理人或監查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與執行職務無關時,雖在執行職務期間,也應由某個人負責,而不應列為共益債務。例如,管理人在工作期間酗酒而傷人時,該賠償責任只能由其自行負責。
如何區分共益債務
1、破產申請受理后因與債務人有關的訴訟或仲裁發生的費用是否屬于共益債務破產案件受理后,管理人為收回破產財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以及進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費用,管理人以債務人的名義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等等,這些費用是屬于破產費用還是共益債務,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上述費用是破產法規定的廣義上的訴訟費用,應列入破產費用;另一種觀點認為,這些費用系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維持或增加債務人財產而發生的費用,應屬共益債務。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首先,這些費用非破產程序中發生的常規性支出和程序性成本,是破產程序中往往難以預測的非常規性支出,與破產費用的性質不符;其次,這些費用支出的目的主要為了維持、增益債務人財產,如不支出,并非破產程序無法進行,而只是使債務人的財產可能受損,或者應增加者不能得到增加。因此,將上述費用列入共益債務比較恰當,符合共益債務的特征和本質。
2、雙務合同繼續履行前已產生尚未支付對方合同當事人的債務是否屬于共益債務破產法第42條規定,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該共益債務是否包括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已經產生而未支付給相對人的債務(包括違約金等違約損害債務),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基于債權平等的原則,該共益債務不應包括已經產生而未支付給相對人的債務,僅指繼續履行合同后產生的債務,否則會構成優惠清償,對其他債權人不公平;另一種觀點認為,為減少相對人的履行風險,鼓勵相對人配合管理人的請求,該共益債務應包括已經產生而未支付給相對人的債務。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首先,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由債務人財產負擔的債務。它必須是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非個別債權人的利益,顯然破產程序開始前債務人已產生的尚未支付給相對人的債務僅是相對人的個別利益,如將其也列入共益債務的范圍,不僅與共益債務的性質不符合,而且違反了債權平等原則,使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債權處于不平等地位,此債權因合同繼續履行而得到優先清償,破壞了破產法的公平清償原則。
3、共益債務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后。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可分為兩大部分:破產程序開始前發生的債務為破產債權;破產程序開始之后發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對此新破產法第4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一)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因此,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對于已產生的債務原則上不能作為共益債務處理。但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消除對公眾健康和安全的威脅發生的實際清理修復費用(如污染治理費),應有資格獲得共益債務優先權,而無論發生在破產申請前還是破產申請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