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扣押需要令狀嗎

導讀:
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而提起刑事訴訟時前,要經過偵查程序,由偵查機關全面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那么刑事訴訟中的扣押是不是需要令狀?大律網免費律師咨詢平臺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刑事訴訟中的扣押需要令狀嗎
刑事案件在偵查期間,偵查機關可以扣押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財物、文件,扣押這些物品,不需要令狀,只需要當場開列清單,清單要一式二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二、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3、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5、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