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訴訟保全是否可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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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案件訴訟保全是否可以扣押
交通事故后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了財產保全的,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凍結、扣押等,對于事故車輛可以扣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條 保全方式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二、發生交通事故后
1、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2、受害者向法院申請。
為防止法院判決下來后,車主或司機不履行賠償責任,致使傷者無法拿到賠償款項,傷者應在交警扣留肇事車輛期間,及時通過法院查封、扣押肇事車輛。
但如果肇事車輛交強險、商業險俱全,肇事司機又不存在酗酒、逃逸或無證駕駛情況的,一般不用查封、扣押肇事車。只有在下述情況下才請求查封、扣押肇事車輛:
(1)肇事車輛不支付醫藥費
(2)肇事方的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當事人的損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