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的詳細流程

導讀:
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那么交通事故訴訟的詳細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關于交通事故訴訟的詳細流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條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駁回起訴
不服
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
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
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
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二審審理
維持原判
改判
發揮重審
宣判后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二審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
改判
發回重審
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
申請再審
達成調解協議
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