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債權人需要的手續

導讀:
欠錢還錢,天經地義的事情,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在法律層面上,對于這兩個個體是有專業名稱和解釋的,即“債權人”“債務人”,債權人名稱變更的,不影響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及法律效力。那么,變更債權人需要的手續?大律網專業律師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變更債權人需要的手續
1、簽訂協議。債權人與受讓人協商一致后,應當形成債權轉讓協議。
2、通知債務人。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不發生效力。
3、有些轉讓債權的行為需要辦理有關手續。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債權人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變更需要通知債務人嗎
債權人變更需要通知債務人,因為債權的變更涉及到債務人向誰履行債務有效的問題,所以只有通知債務人后,該債權轉讓才能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債權變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4、必須有轉讓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