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刑事律師傳喚和拘傳在時限上的具體區別

導讀:
一般公安機關在還沒有掌握充分的證據的時候會對犯罪嫌疑人傳喚,一般傳喚的實踐不會超過24小時。傳喚和據傳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兩者的法律強制力程度卻大有不同
一般公安機關在還沒有掌握充分的證據的時候會對犯罪嫌疑人傳喚,一般傳喚的實踐不會超過24小時。傳喚和據傳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兩者的法律強制力程度卻大有不同。那么傳喚和拘傳在時限上的具體區別是什么?派出所沒證據能抓人嗎?
一、咨詢刑事律師傳喚和拘傳在時限上的具體區別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可以將需要拘傳或經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并摁指印。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對于傳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顯然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咨詢刑事律師派出所沒證據能抓人嗎
派出所沒有證據時可以對涉嫌違法或犯罪的嫌疑人進行盤問或拘傳。
抓人是民間通俗的說法,在法律層面上,應該分為涉嫌治安違法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涉嫌治安違法案件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后,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后,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七十六條規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從上述規定來看,派出所沒有證據時可以對涉嫌違法或犯罪的嫌疑人進行盤問或拘傳,但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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