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拘傳與傳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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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傳喚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訴其于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的一種措施。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刑事訴訟訴訟行為。傳喚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