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專業律師咨詢刑事傳喚和和羈押的區別有哪些?

導讀:
對于已經被羈押的當事人,公安司法機關可以直接訊問。傳喚分為口頭傳喚和書面傳喚,為了了解、調查案情,公安司法機關是可以傳喚沒有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對于已經被羈押的當事人,公安司法機關可以直接訊問。傳喚分為口頭傳喚和書面傳喚,為了了解、調查案情,公安司法機關是可以傳喚沒有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那么刑事傳喚和和羈押的區別有哪些?刑事傳喚有哪些規定?
一、刑事辯護專業律師咨詢刑事傳喚和和羈押的區別有哪些?
1、法律性質不同
傳喚不會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機關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羈押會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被羈押的話通常都是關押在看守所的。
2、時間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刑事案件的羈押時間在各個階段都不一樣,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階段羈押的時間最長是37天,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是兩個月,審查起訴階段羈押的時間最短是一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羈押的時間最短是2個月。
3、程序不同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需要出具刑事拘留證,刑事拘留以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出具逮捕證。
二、刑事辯護專業律師咨詢刑事傳喚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后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根據上文內容可知刑事傳喚和羈押的區別在于法律性質不一樣,執行時間不一樣,在執行程序上也有差別,因為刑事傳喚的話,最遲不會超過24個小時,但羈押等于是限制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逮捕以后偵查羈押的時間最短也是兩個月。如果對于刑事傳喚和羈押還有疑問得話可以向刑事辯護專業律師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