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線上律師咨詢拘役與拘留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拘留和拘役這是很多人都區分不清楚的,并這二者都是出現在刑事訴訟中,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還是存在著很大的區別。那拘役與拘留的區別是什么呢?接下來大律小編來為大家整理解答,希望能夠幫助您。
一、拘役與拘留的區別是什么
拘留包括好幾種,有司法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
1、他們的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偵查、審判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司法拘留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質。行政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所適用的其中一種行政處罰方法。
2、適用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于具有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7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6種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之一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行政拘留的對象是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判決;司法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直接適用。
4、法律依據不同。拘役的依據是刑法;刑事拘留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而行政拘留的依據則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拘役與拘留的區別是什么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可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二、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是什么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主要在管理的機關,承擔的司法任務,關押的人員,適用的情形,關押的期限等方面有區別,具體的區別如下: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看守所是個中轉站,法院審判、定刑之前,犯人所暫時關押的地方。正常情況下,有個法定期限,被拘押者在看守所只做短暫停留——要么很快釋放,要么很快判刑轉往監獄服刑了。看守所是各級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設立的臨時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
它的職責是擔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教育工作,并執行剩余刑期不滿一年的罪犯的刑罰,和執行被判處拘役罪犯的刑罰。它的主管機關是相應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看守所均設有派駐機構,專門進行法律監督。
拘留所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拘留所最多只能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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