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權的存續期間如何確定

導讀: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涉及的交易也是越來越廣泛,為了保證擔保日益普遍,實踐中,因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正確主張自己的權利,導致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無法實現保證債權的情況偶有發生。大律網律師接下來將專業解答下此類問題。
保證債權的存續期間如何確定
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請求確定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額的決算期如何確定
根據該條規定,最高額保證中保證責任的起算點是“不特定的債權確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債權確定之日作為最高額保證的債權額的決算期。決算期的確定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最高額保證的存續期間,存續期間的終點,即為債權額的決算期;
2、在最高額保證的存續期間內,債權人與保證人協議終止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終止之日為債權額的決算期;
3、保證人行使任意解除權。
在當事人對最高額保證存續期間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擔保法》第27條規定,“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的書面通知到達債權人之日,即為債權額的決算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