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約定怎么樣才能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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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中的約定怎么樣才能有效力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怎么寫受法律保護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4、夫妻財產分割后,如何轉移給對方,如,房產過戶。
5、夫妻財產分割后,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財產處理的具體方式。
6、財產分割后,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履行約定。
7、違反協議的責任。
二、夫妻約定財產的法律效力
1.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當事人的拘束力,即約定一旦生效,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如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同意,一方不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作變更或撤銷。
2.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契約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約財產的約定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有約定,婚姻當事人的夫妻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關鍵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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