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合同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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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以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
擔保主體,又稱擔保法律關系的主體,或者叫擔保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指參加擔保法律關系享有擔保權利并承擔擔保義務的人。
擔保主體的構成
擔保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擔保權利人和擔保義務人。但在不同的擔保合同關系中,擔保主體有不同的構成方式:
1.擔保合同的主體由主合同的主體構成。
主合同的債權人就是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即擔保權人,主合同的債務人就是擔保合同中的債務人即擔保人。主合同的當事人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相重合。例如定金合同中給付定金的擔保方,就是主合同的債務方,而接受定金的擔保權方,就是主合同的債權方。又如留置擔保的主體,也是與主合同的主體相重合。
2.擔保合同的主體由主合同的債權人和主合同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構成。
也就是說,主合同的債權人就是擔保合同的債權人即擔保權人,而主合同的債務人并不充當擔保合同的債務人,擔保合同的債務人即擔保人是由主合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任。例如在保證合同中,保證權人是主合同的債權人,而保證人是由主合同的債務人所委托的為其擔保的第三人充當。
3.擔保合同的主體如何構成,由主合同的主體選擇決定。
詳言之,擔保合同的債權人即擔保權人,由主合同的債權人充當,但是,擔保合同的債務人即擔保人,既可以由主合同的債務人充當,也可以由主合同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充當。至于擔保人是由主合同的債務人充當還是由主合同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充當,由主合同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根據不同情況進行選擇。例如,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權人是主合同的債權人,而抵押人由兩種人充當:當主合同債務人提供財產作抵押時,他就是抵押人;當主合同債務人以為的第三人提供財產抵押時,該第三人就是抵押人。
從上述擔保主體的三種構成方式看,擔保權人肯定是主合同的債權人。擔保主體的構成問題,實際上是擔保人由主合同債務人或主合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充當的問題。不論誰充當擔保人,關鍵在于他必須具有擔保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