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訂立主體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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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的訂立主體是什么
保管人合同存貨人是倉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倉儲合同的主體。
在倉儲合同中,為存貨人保管貨物的一方只能是倉庫營業(yè)人。倉庫營業(yè)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合伙、其他組織等,但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也就是具有倉儲設備和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yè)務的資格。
所謂從事倉儲保管業(yè)務的資格,是指保管人必須取得專門從事或者兼營倉儲業(yè)務的許可。在我國,倉儲保管人應該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充實倉儲保管業(yè)務,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主體是否合格是確認倉儲合同是否合格有效的首要條件,主體不合格很可能導致倉儲合同的全部無效。所謂主體不合格,是指主體不具有締結倉儲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倉儲人首先應在法律上合格,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倉儲營業(yè)登記。除法律上合格外,倉儲人還應事實上合格,需具有倉儲設備,專門從事倉儲業(yè)務,能夠滿足儲存貨物的需要,不具備倉儲保管業(yè)務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的倉儲合同,往往會導致合同的無效。因此,在簽訂倉儲合同時,當事人必須具體、確定,為此,就必須在合同中寫明其姓名、名稱及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