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交通事故處理管轄權在哪

一、涉外交通事故處理管轄權在哪
涉外交通事故的法律規定: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章第六十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從該條規定可知,我國涉外交通事故的處理,除了要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外,還需要別的法律來配合適用。
在訴訟程序上,如在我國起訴,必然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但是其中有些環節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在實體法的適用上,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涉外交通事故,本質上是一種侵權案件。一般情況下,侵權案件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因此在我國發生的涉外交通事故,適用侵我國法律。但是當事人有共同的經常居住地時,則需適用共同經常居住地的法律。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后最后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除外。
二、涉外交通事故的處理方式
在處理涉外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可以通過外交途徑轉交給其所在機構。涉外交通事故也可以適用調解,且可以采用單方調解方式進行。交警在其間可轉交當事人協議交通事故賠償款項。<<<<相關推薦: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更合適
涉外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時,交警據調查認為其行為適用暫扣或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駕駛證。車輛需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完畢后應當立即返還;其不同意檢驗、鑒定的,不得強行進行,將情況如實記錄在案。需要對其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但其不接受調查的,不適用強制措施,將情況如實記錄在案。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發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身份、證件、事故發生的經過及造成的損害后果等情況記錄在案,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逐級的層報至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及國務院公安、外交部門。
涉外交通事故中,外國人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只能委托中國籍律師,委托的非中國籍律師僅能以非律師身份代理訴訟。而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接受其國家公民委托的,可以以其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就其代理事項不再享有外交特權及豁免權。審理涉港澳臺民事案件,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特別規定。
三、涉外交通事故處理的原則是什么
1、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
辦理涉外行政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堅持平等原則和對等原則,嚴格履行有關國際條約。當國內法與我國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發生沖突時,應當適用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涉外交通事件處置過程中,有責任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充分適用各種法律手段制裁不法行為,不允許任何有損國家主權的事情發生。
處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是項原則性很強的工作,處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是我國主權的行使。
2、當事人在民事權利義務上一律平等
由于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不僅涉及中國人而且涉及外國人,根據國際條約和我國法律,侵權損害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而且本國人與外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處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時,應該對本國人和外國人的權利進行平等維護。
根據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盡管不受刑事、行政、民事的管轄,但是在民事權利義務上是平等的。
3、有理、有利、有節
有理,是指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的結論和意見要建立在充分的證據基礎之上,符合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我國法律,具有充分的說服力;
有利,是指處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要有利于國家對外關系、對外政策的需要,利于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
有節,是指在辦案的過程中,對于某些問題的處理要適可而止,不宜窮追不舍。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法律專題小編為你一一整理的關于涉外交通事故處理管轄權在哪的等等問題的相關內容。根據我國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個問題是有著十分嚴格的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