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規定

導讀:
各當事人向有事故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遞交授權人簽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申請書》。第六條為保證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客觀、公正進行,海事管理機構應按規定做好相關證據的保存工作。第七條執行簡易程序的事故調查應在接到各當事方遞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經上級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第十一條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的事故當事人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海事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那么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當事人向有事故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遞交授權人簽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申請書》。第六條為保證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客觀、公正進行,海事管理機構應按規定做好相關證據的保存工作。第七條執行簡易程序的事故調查應在接到各當事方遞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經上級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第十一條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的事故當事人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海事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關于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事故各當事方書面申請、海事管理機構認定,案情簡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簡稱“小事故”),適用本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載客類、危險品運輸、國際航行船舶、外國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當事方在結案前對簡易程序適用性有異議的事故;
(三)發現船舶、船員存在假證、無證等嚴重違章行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機構認為事故具有廣泛吸取教訓意義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機構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調查處理的事故。
前款所稱的小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海事調查人員開展事故調查取證工作,人數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應持有海事調查官證書。
第四條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簡易程序應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當事人申請。
各當事人向有事故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遞交授權人簽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申請書》(見附件1)。
(二)評估簡易程序適用性。
海事管理機構應派員對當事船舶和事故現場采取勘視、檢查、測量、拍照、錄像等法律允許的方式進行現場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初步確認事故經過和核實事故損失,評估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三)啟動簡易程序。
如適用簡易程序,應書面(見附件2)告知啟動簡易程序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收集證據。
適用簡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調查人員可以根據事故情況詢問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事故發生情況,并作相關記錄。
當事人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供船舶、浮動設施及有關設備、人員的證書復印件,相關文書、日志、記錄簿復印件及電子助導航儀器、設備相關記錄備份。
(五)制作結論書。
詢問、記錄完畢,相關文書、證據備份后,海事調查人員應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見附件3),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作為事故認定的證據。
屬內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代替《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送達當事人。
第五條適用簡易程序的事故,結案以事故當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簽字為準,不適用《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案管理規定》(海安全[2007]324號)。
第六條為保證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客觀、公正進行,海事管理機構應按規定做好相關證據的保存工作。
第七條執行簡易程序的事故調查應在接到各當事方遞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經上級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八條海事調查人員經評估認為不適用簡易程序,或在執行簡易程序過程中,發現所調查的事故超過小事故等級或具備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應終止適用簡易程序,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查處理,并書面告知事故當事人。
第九條當事人共同申請調解的,海事調查人員應當場進行調解,并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執行調解結果的,當事人還可以向海事仲裁中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對海事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海事管理機構應按規定程序簽發海事安全管理建議。
第十一條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的事故當事人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海事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調查的事故,各海事局應做好其報告、統計、分析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