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配偶有權繼承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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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有關繼承規定
以下案件如此理解:只要是事實婚姻,那么國家法律承認其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如果不是事實婚姻,那么就屬于同居關系,只能按照一般處理同居關系的法律規定來分得應屬于自己的財產部分。
【石家莊離婚律師咨詢案例】郭某與劉某是鄰村青年,1988年12月,兩人以訂婚形式確立了戀愛關系。1990年5月,兩人在未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僅以宴請親朋鄉鄰的方式舉辦了婚禮。當時,郭某23歲,劉某22歲。1996年,兩人有了女兒郭某晶。
郭某頭腦靈活、吃苦能干,在成家以后的日子里,先后蓋起兩層小樓,冰箱、電視等各類家庭用具一應俱全,并有了自己的貨運小汽車。
1998年,郭某因業務往來認識了在縣城做干貨生意的年輕女老板喬某丹,兩人在交往中相互產生好感,不久就以夫妻名義租房同居,住地周圍居民也都以為他們是夫妻。喬某丹當時并不知道郭某已經成家,并多次要求郭某盡快與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都被郭某以生意忙耽擱不起為由推托過去。
2001年7、8月份,郭某在縣城另娶妻室的事情被進城辦事的一個同村人發現,并私下告訴了劉某。劉某起初很難相信,親自到縣城查看,證明確屬事實。兩人發生激烈爭吵。
劉某非常氣憤,于2002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郭某離婚。但是不巧的是,郭某在運送貨物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律師說法】
事實婚姻通常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履行法定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被法律有條件承認其夫妻事實的一種兩性結合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據此,能否認定事實婚姻的存在,首先存在1994年2月1日這個時間節點,在這之前的男女雙方,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哪怕沒有辦理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也承認其夫妻關系。而在這個時間節點之后,就一定要補辦結婚登記,否則法律就不承認其夫妻關系。
至于事實婚姻中配偶繼承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六條特別規定了:“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也就是說只要是事實婚姻,那么國家法律承認其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如果不是事實婚姻,那么就屬于同居關系,只能按照一般處理同居關系的法律規定來分得應屬于自己的財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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