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導讀:
隨著我國的發展,法律也愈加完善,同時各級法院都已設立,所以對于不同的案件,法律規定了不同的管轄范圍,其中債權人代位權的管轄就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管轄地如何確定。下面就讓小編為大
隨著我國的發展,法律也愈加完善,同時各級法院都已設立,所以對于不同的案件,法律規定了不同的管轄范圍,其中債權人代位權的管轄就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管轄地如何確定。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債權人代位權的管轄地如何確定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對于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代位權訴訟之管轄與協議管轄、協議仲裁之協調問題
1、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首先,依據《合同法解釋》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能通過法院的途徑進行,也即只能通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就排除了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簽訂仲裁協議的可能性。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就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簽訂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應認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影響代位權訴訟的繼續進行。但是,該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對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糾紛部分,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已經簽訂有管轄協議,應當如何加以協調之問題。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
三、代位權訴訟的舉證責任
由于代位訴訟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系,舉證問題相對復雜。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
1、債權人即代位訴訟中的原告應就其行使代位權的訴訟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主要包括:一是債權人對代位訴訟中存在的兩個合法債權債務關系須舉證證明,這是代位訴訟的前提和基礎,其中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次債務人尤其必須履行誠實協助的義務,不得故意偽造、隱匿證據,妨礙債權人舉證;其次,債權人應對其提起代位訴訟,實現其債權的保全的必要性舉證證明,特別是按合同法解釋規定,要明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附條件,兩項合法債權期限已屆滿,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尚未提起訴訟等等。
2、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其行使債權的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對其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有關情況負誠實協助的證明責任;
3、第三人即次債務人對其抗辯債務人的一切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訴訟時效等,可以同樣對抗債權人,負相應的舉證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債權人代位權的管轄地如何確定的相關內容。一般的債權人提出的訴訟都是由被告人的所住地的所屬法院進行管轄的,所以債權人在進行訴訟時一定要記住這一點,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的相關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