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效期間如何確定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那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效期間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關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效期間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效期間如何確定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效為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在債務人債權到期至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