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時效是多久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時效是多久代位權的訴訟時效適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發生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以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為目的。債權人代位權的產生,以合法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當然,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反之,如果承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可以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則甲對于乙的債權雖然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但仍可以通過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請求丙向甲清償其對于乙的到期債務。因而,應當認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不可以再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那么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時效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時效是多久代位權的訴訟時效適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發生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以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為目的。債權人代位權的產生,以合法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當然,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反之,如果承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可以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則甲對于乙的債權雖然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但仍可以通過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請求丙向甲清償其對于乙的到期債務。因而,應當認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不可以再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關于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時效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時效是多久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適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短期時效為一年;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發生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以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為目的。債權人代位權的產生,以合法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如果是非法的債權,比如賭債或者買賣婚姻發生的價金債權,本身不合法,因而也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并不同于此等非法債權,只不過是喪失勝訴權,屬于不完全債權,如果債務人(乙)自愿履行,債權人(甲)的受領并不構成不當得利。因而,此種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基礎權利呢?這一問題,值得探討。
我們以為,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原則上不能夠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當然,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但問題的關鍵是,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債權人也不能再請求強制執行。因而,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權利,縱然使其責任財產本能增加卻沒有增加,債權人甲也不能再代債務人乙之位行使其權利。原因在于,此時債務人乙的責任財產的多寡已經與甲沒有關系了,甲如執意代位行使乙對次債務人丙的權利,即屬于對于債務人(乙)事務的不法干涉。由此可以說,債權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成為不完全債權,這時該債權的效力即變得不完全,其效力缺失的部分不僅包括債權的執行力,而且包括債權的部分對外效力,債權人代位權便在其列。
反之,如果承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可以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則甲對于乙的債權雖然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但仍可以通過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請求丙向甲清償其對于乙的到期債務。根據法釋〔1999〕19號第20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這里實際上是借助于合同法上的抵銷制度,使債權人代位權發揮了簡易的金錢債權回收功能;而且這種抵銷是一種特殊的抵銷,它無須由當事人主張抵銷權,即當然地發生抵銷的效果。這樣,其結果就是債權人甲的債權雖然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但仍然可以作為主動債權發生抵銷的效果,這與通常的法理,即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相矛盾,無異于強迫對方履行自然債務。因而,應當認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不可以再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