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與訴訟時效二

導讀:
代位權訴訟中,涉及到兩項債權,即甲對乙的1萬元債權和乙對丙的2萬元債權。惟在債權不可分割的場合,其訴訟請求系針對債權整體提出,始發生使整個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甲提起代位權訴訟時,也只能向丙請求8千元。其間的差別在于,這時甲并非對于自己1萬元的債權部分主張,而是基于1萬元的整體提起代位權訴訟,因而,其訴訟時效應當就其債權整體中斷,不宜認為僅就債權的一部分(8千元)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那么債權人代位權與訴訟時效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中,涉及到兩項債權,即甲對乙的1萬元債權和乙對丙的2萬元債權。惟在債權不可分割的場合,其訴訟請求系針對債權整體提出,始發生使整個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甲提起代位權訴訟時,也只能向丙請求8千元。其間的差別在于,這時甲并非對于自己1萬元的債權部分主張,而是基于1萬元的整體提起代位權訴訟,因而,其訴訟時效應當就其債權整體中斷,不宜認為僅就債權的一部分(8千元)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關于債權人代位權與訴訟時效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一部請求與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在債權人行使債權人代位權場合,相關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如果中斷則又如何中斷?這些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和探討。以圖2為例,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擁有1萬元債權,債務人乙對次債務人丙擁有2萬元債權。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前段,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樣,甲行使代位權時便只能向丙主張1萬元,對于乙對丙的2萬元債權而言,屬于“一部請求”。以下具體分析。
代位權訴訟中,涉及到兩項債權,即甲對乙的1萬元債權和乙對丙的2萬元債權。甲提起代位權訴訟,本身就屬于對自己債權的主張,應當屬于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之列,因而,可以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另外,甲代位乙向次債務人丙主張乙的債權,既為法律所允許,對于乙對丙的債權而言,也就屬于一種權利行使行為,也應當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因而,原則上說,在代位權訴訟場合,所涉及到的兩項債權的訴訟時效都可以發生中斷的效果。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涉及到“一部請求”,相應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如何中斷?
就圖2設例分析,債務人的債權額超過債權人的債權額,債權人所可代位行使的以其債權額為限(一部請求),對于超過的部分,是否亦因代位權訴訟的提起而一并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就時效中斷的理論基礎而言,學說上有“權利行使說”和“權利確定說”的爭論,前者系自實體法的立場出發理解時效制度,后者則是自訴訟法的立場理解時效制度。就代位權訴訟中的一部請求,自實體法而言,屬于僅就債權中的一部分主張權利;自訴訟法而言,一部請求已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請求(訴訟物),因而,時效的中斷宜認為僅就一部債權發生,并不當然及于剩余部分。惟在債權不可分割的場合,其訴訟請求系針對債權整體提出,始發生使整個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