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出要符合什么條件

導讀:
在有些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行使自己的代位權去追究債務人的債權。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經常會因為經濟上的瓜葛而產生糾紛,哪怕是與特別好的同伴都會出現類似的情況。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出要符合什么條件
在有些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行使自己的代位權去追究債務人的債權。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經常會因為經濟上的瓜葛而產生糾紛,哪怕是與特別好的同伴都會出現類似的情況。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出要符合什么條件呢?我相信你一定會對這些問題產生濃厚的興趣。今天網的小編就帶你了解與它相關的法律規定。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出要符合什么條件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權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5)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
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幾種情形
適用代位權的情形
1、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4、《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三、建立意義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債權債務糾紛也迅速增加,一度被視為困擾國企改革和發展的頑癥,不僅給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帶來危害,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也給司法活動造成了一定的阻礙和困惑,債務案件的執行難度也越來越大,給社會經濟秩序和商業道德都構成了極大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首次確立的代位權制度,突破了我國傳統的民法理論和債的保全的概念,彌補了債的傳統救濟方法的不足,將債的法律救濟由單義表現在:
首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近代民法以前,債權人是強者,債務人是弱者,債務人借錢是為了消費,法律傾向于保護債務人。時至今日,舉債的目的更多的是為了融資及營利,債務人不再是弱者,所以法律更傾向于保護債權人。在我國目前經濟發展過程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對立處于失衡狀態,債務人處于強者的地位,債權人則處于弱者的地位。一些債務人負債后不是想法設法清償債務,而是不擇手段隱藏財產以逃避債務,或者根本就不向自己的債務人主張債權,甚至放棄自己的債權。債權人為了討還債務,不得不花費大量的精力去“求”債務人,即使進入了訴訟程序及強制執行階段,債權的實現仍存在很多困難。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確立,從法律上為債權人通過自我幫助來實現債權提供依據。
其次,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便于司法活動的開展。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債權債務關系越來越復雜,債務糾紛也急劇增加。過去,人民法院在審理債務案件時,其權利主體只能是債權人即原告,義務主體只能是債務人即被告.很少涉及第三人,不能由債權人代位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更不能追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的責任。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也只能扣留、提取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債務人的財產,而對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財產權利沒有涉及,這一部分財產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當債務人沒有足夠的財產履行債務時,又故意不行使自己的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沒有任何辦法,而法院也難對債務人的債權采取強制措施。《合同法》關于代位權的這一規定使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為解決“討債難、執行難”,實現債權人債權,提供了更為周密和細致的法律保障。
最后,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現代經濟已由自然經濟發展到信用經濟,而信用經濟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是借債與還債的統一,其中一根鏈條被切斷,銀行信用、資本信用、消費信用乃至國家信用都有可能隨之切斷,其負面影響是巨大的。討債難、執行難.使債權實現處于困境,這不僅僅是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問題,而且涉及到整個社會交易信用基礎的問題。大量不良債權的存在,使我國市場信用的“軟約束”已失去應有的約束力,甚至將會殃及金融秩序和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所以債權保護問題的提出首先要立足于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市場信用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債權人代位權為約束和規范債的行為,使債權人更有效地保護債權、實現債權提供了新的途徑和選擇,進而為維護市場信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并不是任何債權人都可以提出行使代位權的,它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以上就是小編的資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出要符合什么條件。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