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導讀:
我國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越來越令人信服。法律是公正的,是公平的,不偏袒任何人的。有些人試圖用一些小手段讓別人被罰錢,但是可行嗎?自然是不可能的。因為盜竊罪單位處罰金是有條件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
我國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越來越令人信服。法律是公正的,是公平的,不偏袒任何人的。有些人試圖用一些小手段讓別人被罰錢,但是可行嗎?自然是不可能的。因為盜竊罪單位處罰金是有條件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一、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等,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夠向丙主張代位權,前提條件就是甲對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否則,甲無從主張代位權。
2、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代位權以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客體,因此,代位權之所以能夠產生是因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可以實現的權利。因此,這就要求不僅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還必須是到期債權,否則,所謂代位權也無從談起。比如,甲是乙的債權人,其債權于2009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債權人,其債權于2010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償還對甲的債權,那么即使乙對丙享有債權,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權,因為乙對丙的債權沒有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該行使并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現主要是在債權期限到來后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已經向第三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其怠于行使權利。在經濟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誠信的人在對外負有債務后,經常借助各種理由,采取各種手段逃避債務,其逃避債務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對第三人的債務,以減少自己的責任財產,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從實踐上來看,這些第三人多數與債務人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比如親屬、朋友,他們正是借助這種關系達到暫時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證實債務人卻有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那么就可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4、債務人陷于履行遲延
如果債務人已經處于遲延履行狀態,而又不積極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并且自身客觀上又無清償債務的能力,則此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面臨不能實現的危險,就應當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就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而言,如債務人現有財產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債務人因怠于行使權利而造成資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以致喪失滿足債權能力時,代位權就會產生;第二,就特定債權而言,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其作為該特定債權標的物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從而威脅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的代為行使其權利。
二、代位權
代位權亦稱“代位求償權”。東道國政府對其境內的外國私人投資須予以保證。如果外國投資者在某國的投資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損失,由投資國政府(一般通過海外投資保證公司或保險公司)予以補償,而投資國政府取得代替投資者向東道國政府提出索賠的要求。
三、代位權的內容
一般說,代位權包括以下內容:
(1)代位權的范圍和條件。如果投資國承保者根據承保范圍內投資者支付賠償款項,東道國政府應承認因上述支付而轉移給承保者的任何貨幣、債權、資產或投資,并承認承保者所繼承的任何權利,同時,承保者應受投資者尚存法律義務的約束。
(2)代位權的限度和限制。一是代位權的權益限度不能超過原投資者所享有的權益,二是依照東道國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得的財產利益的安排。
(3)資金的轉移。承保者根據其承保范圍取得的法定貨幣的款項,東道國政府對其使用和兌換不應低于該資金在原投資者手中的待遇。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法定條件是什么的相關內容。正因為我國的法律是公正的,公平的,不偏袒任何人的。所以就更要確定好債權人代權行使的法定條件是什么。否則就會使有些人濫用權力,越俎代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