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擔保人和中間人有什么區別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為了明確借款過程中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當事人會選擇簽訂借款合同,與此同時也會涉及到保證人的情況,那么,借款合同中擔保人和中間人是否存在區別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借款合同擔保人和中間人有什么區別
借款合同擔保人需要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而中間人只是介紹人的身份,無需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二、借款合同擔保人是否具有追償權
根據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具有追償權,有權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進行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