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間借貸糾紛中脅迫如何認定

導讀: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因民間借貸產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而有些民間借貸是不合法的,那么民法典民間借貸糾紛中脅迫怎樣認定?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民間借貸糾紛中脅迫如何認定
進行民間借貸時,一方通過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在違背自己愿意的情況下,進行民間借貸的,就可以認定為脅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民間借貸法院起訴流程及所需材料
1、當事人起訴,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證明主體資格的材料。
證明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4、法院收到有關證據材料后,在七天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法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法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