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債權的利息是否可以單獨申報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進行借貸活動時,一般要簽訂借款合同,出借款項的一方是債權人,借款人是債務人。而借款合同可以約定利息的,約定的利息不得超過法律規定,那么民法典債權的利息是否可以單獨申報?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債權的利息是否可以單獨申報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法律沒有規定利息不能單獨申報。但在實踐中,債權人一般要一并申報全部債權,例如有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本金和利息一并申報,分開申報會影響債權審查效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二、證據債權發生的申報材料有哪些
(1)各類合同書等債權原始材料及票據、轉賬單、對賬單等原始履行憑證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2)債權如有擔保的,還須提交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等相關合同及相關的登記證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項權利證)等擔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3)債權的發生及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債權轉移、債務承擔、合同轉讓、債權債務重組、抵銷、清償)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4)債權如涉及訴訟、調解、保全、仲裁、執行,則須提交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有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經判決正在執行或正在進行中的案件的起訴書、仲裁申請書、訴訟保全申請書、保全裁定書、生效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執行申請書、法院執行裁定書、法院執行案件通知書等)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5)能夠證明債權發生、變更、存續、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及其金額等情況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6)債權人主張債權的相關證明資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