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違約金是否一般債務利息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在當事人一方違約后交付。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那么民法典中違約金是否一般債務利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在當事人一方違約后交付。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關于民法典中違約金是否一般債務利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違約金是否一般債務利息
民法典規定違約金是由于合同一方當事人而產生的違約金對于違約方而言是債務并且不是債務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定金和違約金有何區別
定金與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項并且都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與違約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項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于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2、交付的時間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在當事人一方違約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預先給付和征約的作用而違約金不具有這些作用。
3、發生的根據不同。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而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
4、確定的標準不同。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