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損失要個人全部承擔嗎

導讀:
如果擔任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肯定在每一次做業務活動時,都要嚴格按照工作規范來約束自己,要是出現了濫用職權,導致玩忽職守的,到時候要承擔責任,那么玩忽職守罪的損失要個人全部承擔嗎,大律網小編整理了如下的內容給大家做參考。
一、玩忽職守罪的損失要個人全部承擔嗎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一般是不會承擔賠償責任。
二、玩忽職守罪的處罰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因此,玩忽職守罪必須在客觀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有無重大損失,是構成本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由此可見,直接經濟損失是構成玩忽職守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又是認定玩忽職守罪的主要依據。依照玩忽職守罪的定義,可以將玩忽職守罪的直接經濟損失理解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直接造成國家、集體經濟利益的重大損失。
根據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以下標準的,即可立案:1、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3、雖未達到1、2兩項數額標準,但1、2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