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問題由誰承擔

導讀:
個人獨資企業并不是說該企業只有一個人,而是由一個人出資經營,并且由該人承擔法律風險、享受全部利益,歸該個人所有的企業。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由此可見,清償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財產范圍不僅僅限于企業財產,而是涉及投資人所有的全部財產,即債務由投資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根據《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那么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問題由誰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獨資企業并不是說該企業只有一個人,而是由一個人出資經營,并且由該人承擔法律風險、享受全部利益,歸該個人所有的企業。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由此可見,清償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財產范圍不僅僅限于企業財產,而是涉及投資人所有的全部財產,即債務由投資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根據《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問題由誰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獨資企業并不是說該企業只有一個人,而是由一個人出資經營,并且由該人承擔法律風險、享受全部利益,歸該個人所有的企業。實踐中,很多時候個人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不清的,那么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問題由誰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私營(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過去,僅列私營(個人)獨資企業為當事人,很少列投資人(業主)為當事人或共同訴訟人。
個人(私營)獨資企業債務應由個人(私營)獨資企業和投資人(業主)共同來承擔,理由是:
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由此可見,清償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財產范圍不僅僅限于企業財產,而是涉及投資人所有的全部財產,即債務由投資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所以,在處理債務時,如果只以企業為當事人,有可能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及時實現,還可能造成法院在執行中重新調查工商登記的情況,追加投資人為當事人。
根據《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起訴時只起訴個人獨資企業,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中止執行,后個人獨資企業解散,解散時又未通知債權人和法院,債權人在五年內又未向投資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就消滅,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實現。在債權人向個人獨資企業起訴時,將個人獨資企業和投資人(業主)列為共同被告,如在執行過程中,企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可以直接執行投資人的其它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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