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如何判斷是否用于個人使用

導讀:
現實生活中,國家工作人員需要依法行使自身的職權,為公民提供相應的服務,但如果在此過程中利用職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將會構成挪用公款罪,那么,挪用公款怎樣判斷是否屬于用于個人使用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挪用公款如何判斷是否用于個人使用
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后,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數額較大,用于營利活動或者數額較大,超3個月不還的,均可判斷屬于用于個人使用的情形,構成挪用公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根據刑法規定,挪用公款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屬于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經綜合考量,沒有再犯罪危險的,可以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