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可以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導讀:
在實際社會中,不少人在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之后,不僅不悔改,還會在一次犯錯,再次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哪些行為可以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哪些行為可以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和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可以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適用數罪并罰的情況
1、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的犯罪。典型的繼續犯如非法拘禁罪等。
2、想像競合犯。想像競合犯是指基于一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了數個客體,成立數個罪名的情況。
3、法條競合。法條競合又稱法規競合,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系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
4、結合犯。結合犯是指將本來是刑法上各自獨立成罪的數個行為由法律明文規定結合成為一罪的情況。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條規定的強盜強奸罪,是指犯強盜罪而又強奸婦女的行為,就是盜竊罪與強奸罪在刑法規定上的結合。關于我國現行刑法是否存在結合犯問題,目前刑法界還存在著爭論。
5、連續犯。連續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狀態。如連續實施數個殺人行為。
6、牽連犯。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從傳統刑法理論上講,牽連犯是不實行數罪并罰的。但修訂后的刑法也規定了對部分犯罪性質特別嚴重的也可以實行數罪并罰。
7、吸收犯。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因一個被另一個所吸收,而失去獨立評價的意義,僅按吸收之罪處斷的犯罪形態。可見,吸收犯是實質上的一罪,不適用數罪并罰。
8、選擇性罪名。選擇性罪名,是指刑法分則的一個條文中規定了許多種行為方式或者行為對象,不論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涉及其中幾種行為方式或者行為對象,均構成一罪,而依具體行為或者對象確定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