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邪教組織令人死亡罪的刑法裁量規定

導讀: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本罪是結果犯,本罪的立案標準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的行為。
一、組織邪教組織令人死亡罪的刑法裁量規定
1、觸犯本罪的,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單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組織邪教組織令人死亡罪的立案標準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本罪的立案標準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的行為。
二是發生了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