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導讀:
這里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一、單位行賄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1、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單位行賄罪,要具備哪些特征
1、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這里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本單位的意志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二是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單位行賄行為主要有:
(1)經單位研究決定的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2)經單位主管人員批準,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3)單位主管人員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實施的行賄行為。
3、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4、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5、構成單位行賄罪必須具備“情節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