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和敲詐勒索可以數罪并罰嗎

導讀:
非法拘禁和敲詐勒索可以數罪并罰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行為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敲詐勒索可以數罪的并且兩罪都是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數罪并罰。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非法拘禁和敲詐勒索可以數罪并罰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行為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敲詐勒索可以數罪的并且兩罪都是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數罪并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