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遭遇敲詐勒索怎么辦,離婚敲詐勒索方式

導讀: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時應該是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事實上離婚時常會出現一方被另一方威脅或要挾的現象,這種情況下達成的夫妻財產分割可能無效,而威脅或要挾方的行為也構成了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當離婚遭遇敲詐該怎么辦?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時應該是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事實上離婚時常會出現一方被另一方威脅或要挾的現象,這種情況下達成的夫妻財產分割可能無效,而威脅或要挾方的行為也構成了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離婚常見的敲詐勒索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揭發對方隱私,以一方的名譽、社會地位、公眾形象進行要挾;
(2)以對方的違法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舉報、投訴進行要挾;
(3)以不給巨額補償就中止妊娠或不撫養子女對另一方進行威脅;
(4)以巨額補償金來換取同意離婚或放棄撫養權對另一方進行要挾。
如果出現離婚遭遇敲詐應該如何救濟呢?
(1)如果已經達到協議且履行完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換言之,如果存在脅迫的,是可以變更或撤銷財產分。
(2)未達成協議且一方有明顯敲詐行為的。
被敲詐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聊天記錄、錄音錄像、電子郵件、證人證言等)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對于近親屬間的敲詐行為,在獲得諒解時,一般不認定是犯罪。怎么理解獲得諒解?最重要的就是雙方簽訂一份自愿、平等的離婚協議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