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解除權的放棄如何認定

導讀:
合同出現可解散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有一定的期限,而合同解除權人可以放棄解除權的,那么民法典合同解除權的放棄怎樣認定?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合同解除權的放棄如何認定
合同解除權人在解除權期限內,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或者作出放棄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放棄合同解除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第五百六十四條【解除權行使期限】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協議解除的程序
合同的解除需要解除行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條件具備時,合同并不當然且自動地解除。合同解除發生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之效力,除了具備解除條件之外,還必須經過一定解除程序。學理認為,合同解除的程序包括協議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和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的程序。
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于協議解除類型。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愿意采取這種程序,法律也允許加以提倡。由于協議解除的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里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合同關系。這里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表示。
需要指出,由于協議解除的性質是雙方法律行為,即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因此,協議解除程序中就涉及到解除的生效時間。對此,要區分不同情況加以判斷。如果合同解除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辦完這些手續的日期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如果不需要辦理上述手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就是合同解除的日期。當然,基于意思自治,當事人也可以協商解除生效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