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產品合同售后如何承諾

導讀:
買賣活動是最常見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買賣交易時,買賣雙方可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生效后,買賣雙方要遵守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那么買賣產品合同售后要怎樣承諾?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買賣產品合同售后如何承諾
簽訂買賣合同后,售后義務怎樣約定,由雙方協商處理,一般是依據法律規定、賣方售后政策等因素約定,例如何退換期限、保修期限、維修費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后的義務】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二、后合同義務的構成要件
從以上諸方面的分析,我們得知后合同義務的構成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須存在有效合同,且此有效合同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終止。
如果合同未成立或已成立但未生效,此時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一方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自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尚未終結前,此時因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此時須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在合同消滅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相對終止時,此時一方當事人所產生的義務為后合同義務。
第二、當合同關系消滅后,當事人仍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必要。
并非所有的合同關系消滅后,均在當事人雙方之間產生后合同義務。在有些合同中,尤其是即時交易合同中,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無須另一方當事人必須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必要時,一方當事人可以無須為此種后合同義務,但在大多數情況中,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消滅后,當事人雙方之間仍然存在著某種義務。
第三、后合同義務的不履行將會給相對人帶來損害。
若后合同義務的不履行不會給相對人帶來人身或財產損害,則后合同義務沒有存在之必要。通常情況下,這種損害包括信賴利益的損害和現實利益的損害。合同終止后,仍然存在著當事人雙方之間的信賴關系,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后合同義務必然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同樣,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仍負有一定的保護義務,否則將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第四、后合同義務須以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為依據。
我們知道后合同義務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且應依據交易習慣確定其內容。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現代民法的“帝王規則”,具有強大的法律功能,所有的民事活動都應當遵循,后合同義務也不例外;另外所謂的交易習慣,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動應遵循的習慣,另一方面指當事人雙方長期形成的習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