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尚未喪失勞動能力可以分割兒子死亡賠償金嗎

導讀:
兒子因為意外死去而有一筆死亡賠償金,這筆賠償金是發到了兒媳婦的手上,父母覺得自己是兒子的繼承者,也應該會擁有兒子的死亡賠償金分配權,但父母尚未喪失勞動能力可以分割兒子死亡賠償金嗎?大律網小編為你講解這方面知識。
一、父母尚未喪失勞動能力可以分割兒子死亡賠償金嗎
首先,因死亡受害人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是按照死亡受害人生前親疏遠近、共同生活與否以及生活來源等因素考。
所以,其父母尚未喪失勞動能力,雖然不屬于受害人生前的被扶養人,但是照樣可以參與分割死亡賠償金。
并且,兒子先于父母死亡,對留下的遺產,可以按法定繼承。按規定,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其父母還可以參與分割遺產。
其次,父母尚未喪失勞動能力,不能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按規定,受害人生前扶養的人喪失生活來源,加害人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即為被扶養人生活費。
所以,其父母尚未喪失勞動能力,死亡受害人生前未負擔扶養義務的,那么其父母不能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
二、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