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在醫院內動手術期間感染鮑氏不動桿菌導致差點死亡后在ICU躺了接近一個月搶救回來但期間瞎了一個眼睛喪失勞動能力打醫療官司有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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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五)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二)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債務。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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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工資、住房公積金、租房補貼等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4、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沒有特別約定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法律分析:夫妻在分居的時候的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雙方雖然處于分居狀態,但在法律上依然是夫妻關系,在分居期間雙方取得的財產在法律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如果尚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居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該財產具有人身性質的除外。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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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后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后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ldquo,520微信紅包&rdquo,這種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通常認定是戀愛期間雙方為表達愛意的贈與,即使分手依法也不得撤銷贈與或要求對方返還,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ldquo,戀愛需理智,送禮要理性&rdquo,1、戀愛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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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雙方沒有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比例,法院將綜合考慮雙方同居時間長短、同居期間共同生活的實際開支等情況對債務進行分割,如同居期間雙方未對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屬進行過約定,雙方在同居期間產生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個人所有,但雙方基于共同經營、共同投入所獲得的財產可視為共有財產,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后,可要求對同居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如該些資產是雙方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且雙方已就該些財產的出資份額、財產權屬比例做出約定,法院裁判時一般按雙方已合意達成的協議約定進行處置。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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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戀愛期間花的錢分手后要不要還戀愛期間通過借貸關系花的錢是需要返還,根據相關規定兩個人之間屬于借貸關系所花的錢是需要返還的即使在戀愛期藝認人之i間你借貸關系,而花的錢也是必須返還的,戀愛期間借的錢分手之后是需要還的,第一戀愛期間通過借貸關系花的錢是需要返還的,根據規定兩個人之間屬于借貸關系,所花的錢是需要返還的,即使在戀愛期間戀人之間以借貸關系,而花的錢是也是必須返還的,前男友跟我借的錢,在分手之后應該要回來,假如前任欠你錢,你首先要明白,雙方已經分手了,你們的戀愛關系已經不存在了,應該有意識地、理性地讓對方歸還,這也是理所當然的。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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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對監視居住期間是否可以請律師的詳細解釋,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范圍和操作規定,因此,在監視居住期間請律師時,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相關規定,與監管機關進行必要的溝通和協商,綜上所述,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權利請律師的,因此,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也是享有請律師的權利的,這說明在偵查階段,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機會會見律師的,這一條款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請律師權利。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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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居關系產生債權債務糾紛怎么處理1、法律主觀: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可按共同債權、債務糾紛處理,3、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解除同居關系時,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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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居期間的債務應該怎么分擔法律主觀: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約定的, 解除同居關系 時,如果能夠證明屬于個人債務的,那么誰欠的由誰償還,無約定的, 解除同居關系 時,如果能夠證明屬于個人債務的,那么誰欠的由誰償還,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的個人因素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各自承擔,法律主觀:如果同居期間的女方債務是女方以個人名義所借,且用于個人日常消費的,由女方獨自償還,男方不需要承擔。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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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時效屬可變期間,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僅是勝訴權或產生抗辯權,實體權并不因此而喪失,而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即權利人享有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4、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則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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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女方在懷孕期間可以與男方協議離婚,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即可,女方在懷孕期間可以與男方協議離婚,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懷孕期間想離婚的方法如下:女方在懷孕期間可以與男方協議離婚,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即可,法律分析:如果女方處于懷孕狀態,那這個時候男方是不允許提出離婚的,就算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也不會宣判兩人直接離婚。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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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犯人因刑事案件在偵查期間 因另一宗案例原告可以委托律師去看守所調查取證嗎視實際情況而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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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而,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承擔的債務,則需要按照上述的方式來進行分擔,在夫妻之間分居的時期,不僅僅是情感上的挑戰,還有很多法律和經濟上的問題需要解決,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分擔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3. 法律協議或法院判決:如果夫妻在離婚或分居期間達成了法律協議或法院做出了判決,這些協議或判決通常會規定債務的責任分擔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的債務一般采取平均分擔和實際分擔的方式,以保證雙方的合理權益,在分割財產的過程中,需要準確記錄和評估夫妻雙方的債務,以便進行合理的分擔。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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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期間由債權人和保證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 債務履行期限 屆滿之日起六個月,2、法律分析: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期限不明確,保證期間為原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的期限一般依據合同而定,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擔保法中規定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還是主債務履行...1、法律分析: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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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居期間的收入算共同財產嗎法律主觀:《民法典》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是共同財產,但是屬于按份共有,同居并有孩子期間的財產算共同財產嗎1、法律主觀:《民法典》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是共同財產,但是屬于按份共有,1、《民法典》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是共同財產,但是屬于按份共有,同居期間的收入是個人財產嗎同居期間的收入是否算共同財產應視情況而定:同居期間的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共同財產,共同共有的財產,可以由共有人協議分割或者出賣。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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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當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應明確行使條件、程序和相應處理措施,合理維護自身權益,3. 法律保障:在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應依據民法典規定,參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確保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民法典合同解除權,民法典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的法條《民法典》中關于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有以下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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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間還未委托就得到了專業律師的全程指導,不錯過每個細節,更有利于日后的賠償。元甲律師本著利他之心、服務為本的宗旨,全面細節維權,該案有望突破之前301天誤工期的記錄。早一日委托更是早一日受益!
雙方私下調解時男方只同意每月給撫養費3500元,女方委托律師參與訴訟后,最終法院判決認定男方每月需給撫養費6000元,且判決男方支付分居期間撫養費10萬多元,幫助女方和孩子爭取到最大化利益,再次感受到律師這份職業的價值。
雙方私下調解時男方只同意每月給撫養費3500元,女方委托律師參與訴訟后,最終法院判決認定男方每月需給撫養費6000元,且判決男方支付分居期間撫養費10萬多元,幫助女方和孩子爭取到最大化利益,再次感受到律師這份職業的價值。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離婚后沒有分居,孩子由雙方共同撫養,分居后主張該期間的撫養費,法院不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