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能互相擔保嗎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話是要一起承擔的,但是對于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這個問題還是需要界定的,而且還有一個問題很多人不懂,那么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是否能互相擔保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夫妻共同債務能互相擔保嗎
貸款申請中,夫妻是不可以互相擔保的。根據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共享和支配家庭財產的權力。如夫妻互相擔保就等于申領人為自己擔保,形成假保,屬于無效擔保。夫妻可以做共同還款人,擔保可以找父母、兄弟姐妹及朋友等人。
貸款擔保人需滿足的條件包括:
1、與本案資金牽連,僅存在擔保關系;
2、有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有人生自由權;
3、具有代償清貸款的能力;
4、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
5、離退休人員不能進行擔保,貸款地以外的外籍人士不能擔保。
6、國家機關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不能為它人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姻期間擔保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大致包括: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負債務或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如為撫養子女上學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或為支付一方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活動產生費用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生活活動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或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于家庭共享的情形;
6.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即夫妻協商共同負擔的債務,雖然該債務沒有帶來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