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權在遺囑中怎么設立

導讀:
老人在去世的時候基本上都會立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留給下一代繼承,這其中就包括大家關心的房產。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居住權這一新設立的權利對于繼承來說意義重大。那么民法典居住權在遺囑中怎么設立呢?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民法典居住權在遺囑中怎么設立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的設立方式有兩種,即通過合同設立和通過遺囑設立。遺囑設立居住權,不以書面形式為必要條件,應以符合遺囑法定形式和效力為準。設立居住權的嚴格書面要件主要是針對合同設立居住權而言的。對于遺囑設立居住權來說,只要是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且遺囑有效,那么以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這種非書面形式的方式設立居住權也應是合法有效的,這也能充分尊重并還原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二、居住權與其他權利之間的關系是什么
1、居住權與所有權的關系。
所有權為自物權、完全物權,而居住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居住權以所有權為基礎并由其派生,這是兩者最主要的聯系。至于兩者的區別,除了當然存在的自物權與他物權的不同點之外,兩種權利在實現方式上也體現了不同的趨勢和取向。居住權以他人的房屋為標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權。既然是對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價值,就必須對房屋進行物質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權是以實施對他人房屋的現實占有為實現條件的。
2、居住權與地上權的關系。
傳統法律中的地上權,在中國被有的學者稱為“基地使用權”。但不論稱謂如何,都可將此項權利的概念表述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由此可見,地上權與居住權同為他物權,同樣只是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不享有處分權,同樣是以物的使用價值為實現基礎的實體支配權。
3、住權與典權的關系。
所謂典權,是指一方支付典價,占有他方的不動產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典權是中國特有的物權形態,其他國家并無這種制度,雖然日耳曼法上的古質和日本民法上的不動產質與其極為相似,但典權與這兩種權利又實有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