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可否協議繼子歸自己撫養

導讀:
再婚家庭中,處理好繼子和繼父、繼母的關系是十分重要的,這樣才能避免親子糾紛的產生。在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中規定了,雙方再次離婚后,可否協議繼子歸自己撫養?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中離婚可否協議繼子歸自己撫養
民法典中規定,離婚可以協議繼子歸自己撫養。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二、繼父母子女間存在撫養關系的認定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僅憑生父母再婚這一法律事實,并不必然導致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當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了撫養關系,他們之間才能形成法律層面的父母子女關系。根據司法實踐,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繼父母子女間存在撫養關系;
(一)生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屬未成年人
要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繼子女須屬未成年人。現實生活中,有的繼子女已經成年并可獨立生活,在法律層面上,繼父母對繼子女不再具有撫養義務。即使繼父母在生活上仍對其照料或資助,也不會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撫養關系。
(二)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
父母承擔了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是認定形成撫養關系的關鍵。現實生活中,存在繼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撫養費用由生父母承擔的情況,如果繼父母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教育費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認定他們之間存在撫養關系。
(三)撫養事實持續時間足夠長
不論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撫養費用,照料、教育和保護繼子女,且持續時間足夠長,并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就應認定存在繼父母子女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