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單方終止妊娠,是否構成對夫生育權的侵害

導讀:
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少生育權糾紛,有些女性不愿生育,未經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雙方因此發生糾紛。那么,妻子單方終止妊娠,是否構成對夫生育權的侵害?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妻子單方終止妊娠,是否構成對夫生育權的侵害
妻子私自終止妊娠,雖然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穩定,但丈夫并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的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權。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強迫。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