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婚姻關系主體的是什么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男女雙方如果想要成為真正的夫妻的話必須經過登記手續,需要帶上相關的證件去民政局辦理。但是有些問題很多人不是很懂,那么在民法典中婚姻關系主體究竟是什么呢?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
一、民法典中婚姻關系主體的是什么
婚姻關系的主體為夫妻雙方。婚姻關系主要有以下特點:
1、以男女兩性結合為基礎
這是婚姻的自然層次上的含義。男女兩性的生理差別、人類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屬性,這種自然屬性是婚姻關系區別于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沒有上述種種自然因素,人類社會根本就不可能出現婚姻。
2、以共同生活為目的
所謂“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為同一個家庭的成員,處在同一個生活消費共同體中。一般情況下,還包括夫妻之間的性生活和夫妻間的互敬互愛。“共同生活”一般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親愛、精神的結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結合)及經濟的生活共同(家計共有),”這是對“共同生活”全部內容的概括。
3、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現象層次上的含義。它要求婚姻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婚姻概念的這一層含義,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