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范圍包括違約金嗎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是是債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之一,一種債務保全制度。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對第三人行使權利,影響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對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那么,代位權訴訟范圍包不包括違約金?
代位權訴訟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嗎
債務人的債權有擔保人擔保的,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時,可以向債務人主張,也可以向擔保人主張,但一般保證的,要先向債務人主張,強制執行后無法清償債務的,才能向擔保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
1、以徑行方式行使代位權
這種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減少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債權人的代位權不同于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系代位行使債務人現有的權利,對于債務人及第三人影響不大,故此法律對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
我國大陸法律不允許使用此種方式。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即必須采用訴訟的方式行使。
2、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訴訟范圍包括違約金嗎
代位權訴訟范圍是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如果違約金是到期債權之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可以主張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怠于行使法律權利的舉證責任
1、債的關系成立之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便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債務人的財產在民法上稱之為“責任財產”。責任財產的多少直接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可能性的大小,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將會導致責任財產的減少,對債權人產生了現實的或可能的損害;
2、債務人作為民事活動的主體,其信用總在不斷的變動,作為相對方債權人很難了解債務人的信用變更情況,讓債權人舉證非常困難。從舉證的難易程度來說,由債務人舉證更合適,符合公平原則。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債權人有代位權的,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到期后,債權可以行使代位權追討違約金等的債權,故此應該設立嚴格的法律程序,如果債務人擔保的,可以向擔保人主張,但一向保證人有抗訴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