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啟動工程造價鑒定的程序

導讀:
建筑工程項目建設中,工程合同是經常遇到的,合同中涉及很多細節,只要稍加不注意就會引起糾紛。那么,法院啟動工程造價鑒定的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大律網專業律師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法院啟動工程造價鑒定的程序
工程造價鑒定所需主要資料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的起訴和答辯狀、法庭庭審調查筆錄;
(2)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各相關專業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技術聯系單、圖紙會審記錄;
(3)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各種補充協議;
(4)當事人雙方認定的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發票、加工訂貨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單;
(5)工程預(結)算書;
(6)招投標項目要提供中標通知書,及有關的招投標文件;
(7)鑒定調查會議筆錄(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
(8)經建設單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年度形象進度記錄;
(9)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其它與工程造價鑒定有關的資料。
可以不做工程造價鑒定的情形有哪些
①合同約定為固定結算價
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由于合同已經約定按固定價結算工程款,則對于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工程造價,可以直接根據合同確定,無需啟動造價鑒定。但這種固定價款結算應有適用的前提,即如果實際工作內容與合同約定的范圍一致,或雖超出合同工作范圍但也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以內,則工程造價應直接按合同約定包死,不應進行調整和鑒定。但如果實際工作內容與合同約定范圍不一致,或者超出了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則可以就該部分啟動造價鑒定。
②對無爭議的事實
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③因當事人主觀原因致使無法進行造價鑒定
根據《證據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在實務操作中,此條規定在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的執行尺度并不一致,建議律師對此充分予以注意,特別是該條中提到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鑒定申請的情形。如前所述,法官既可以依據職權在訴訟過程中隨時啟動鑒定,但如果法官不愿意或認為不需要啟動鑒定,則也可以不啟動鑒定,直接依據舉證規則判令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在庭審中當事人也有權依據此條規定進行抗辯反對進行造價鑒定。這樣主張債權的當事人部分訴訟請求有被駁回的風險,這是應注意的。在實務操作中,北京法院通常在訴訟過程中根據案件審理需要要求或允許當事人申請鑒定,從而啟動鑒定。外地法院則不一定允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鑒定申請。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規定的內容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