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安全員需買社保嗎

導讀:
大家都知道,建筑企業員工容易發生危險,建筑企業在上報人員資料時必須包括其單位給持證者繳納社保的社保證明,那么,建筑公司安全員需買社保嗎?老板不出工傷認定證明也沒買社保怎么辦?大律網專業律師給大家整理。
建筑公司安全員需買社保嗎
安全員C證必須要交社保,安全員C證屬于一種上崗證明,證明你擁有在該行業領域工作的能力,屬于國家職業技術技能鑒定證書。沒有配社保的人員不得上崗。
老板不出工傷認定證明也沒買社保怎么辦
在老板不申請工傷認定的情況下,員工可以在受傷當天的一年內進行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認定結果屬于工傷范圍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工傷賠償,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老板不出工傷認定證明 也沒買社保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4、按你所說,單位不承認存在勞動關系,那就要注意在申請工傷認定之前收集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相關證據,如工資卡、工資單、考勤卡、暫住證以及其他一切能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這些證據材料可以是書面證據,也可能是證人證言、錄音證據、實物證據、電子證據等。
不買社保不簽勞動合同公司怎樣賠償
一、不交社保
好多人可能對社保不熟知,一些公司以此就不給員工買社保,員工也覺得沒啥,辭職了也不過問。但是不買社保是違法的啊,辭職了要賠償是應該的,每個員工都要知道這種基本常識。
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員工入職后的三十日天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實際一般的公司都是在員工領取第一個月的工資時,就要為員工繳納社保。但是很多公司出于自身人力資源成本的角度來考慮,都要想方設法在員工的社保繳費上做文章,有的是不繳納,有的是不全額交納,其實這些不但是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同時也是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作為員工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公司給予賠償。員工可以主張如下幾項權利:
一是要求公司為員工補繳在公司工作期間應當繳納的社保。這是大多數人維權最基本的主張。由于社保會保險有的具有一定的時效性,所以一般大都是主張養老保險,但是對于醫療保險也有個繳費年限的積累和個人賬戶資金的問題。所以主張時重點是補繳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這三險。養老保險主要事關今后自己能否退休或是能否按時辦理退休的重大權利。由于年齡不可能倒退,如果不補繳有可能自己今后無法辦理退休,影響自己的是一輩子而不是一陣子,這是需要重點主張的;醫療保險雖然有一定的時效性,但是由于醫療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可以在今后辦理退休后,依法享受醫療退休待遇,這個繳費年限失去了也是無法找回的,加之個人賬戶有一定的返還比例,這是個人的錢;失業保險由于涉及到自己失業以后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問題,如果公司沒繳納失業保險的,即使是非本人意愿離職也是無法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
二是如果公司無法補繳社保造成的損失,需要公司賠償。這種情況主要是經過仲裁機構裁定公司要為員工補繳社保,但是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無法補繳的,這種情況給職工造成的損失和傷害是非常大的,所以可以要求公司賠償自己今后不能按時辦理退休的經濟損失和醫療損失、失業保險金的損失等。這個損失的計算一般是按照公司應繳納的社保費用、滯納金、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總和來進行計算,可能需要走訴訟程序才能完成。
三是離職賠償。由于公司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員工主動離職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職。這種離職和一般的離職不一樣,由于是公司違法在先,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給予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在公司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本人在公司工作時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為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經濟賠償則是在公司工作一年補償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二倍。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勞動者依照本法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不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是世界各國普遍的、通常的做法。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來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方式和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來合理使用勞動力、控制企業經營成本,同時也有利于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要明確約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從而有效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字面理解(文義解釋),僅是從入職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需要賠償二倍工資。也就是說,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最多只有11個月。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主張二倍工資賠償的仲裁或訴訟,最多也只能獲得11個月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