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辦法不打官司拿回欠款?

導讀:
該借款發生在胡某某與被告宋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該借款系胡某某以個人名義所借,但在王某某與宋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宋某某對于欠某某,雖不知道數額,但表示想辦法還錢,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胡某某去世后,宋某某應對該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胡某某、李某某、胡某某1、胡某某2不應再承擔清償責任,結合兩張條據上載明的時間、數額、字面意思,以及胡某某生前銀行賬戶流水等內容,2016年3月11日王某某給胡某某轉賬10萬元,2016年4月16日至5月16日,胡某某向王某某轉賬32100元等綜合因素,應認定為胡某某陸續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于2016年4月16日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31萬元的借據,后經結算于2016年5月16日向張某某出具了28萬元的欠據。
在民間借貸中,欠款問題一直是困擾債權人的難題。許多債權人在面臨欠款時,首先想到的是通過打官司來追回欠款。然而,訴訟程序繁瑣、時間長、成本高,讓許多債權人望而卻步。那么,有沒有辦法不打官司就能拿回欠款呢?本文將從律師的角度為您深入分析,并探討可能的解決方案。
一、非訴訟方式追回欠款的優勢
相較于訴訟程序,非訴訟方式追回欠款具有以下優勢:
節省時間和成本:非訴訟方式避免了繁瑣的訴訟程序,能夠更快地解決欠款問題,同時降低了債權人的維權成本。
維護雙方關系:通過協商、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欠款問題,有助于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友好關系,避免因訴訟而導致的矛盾激化。
二、非訴訟方式追回欠款的途徑
協商:首先,債權人可以嘗試與債務人進行協商,了解欠款原因,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在協商過程中,債權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向債務人明確債權債務關系,提出合理的還款要求。
調解:如果協商無果,債權人可以考慮邀請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員可以協助雙方當事人溝通,平衡雙方利益,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旦調解協議達成,債務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還款義務。
發送律師函:在協商和調解均無果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委托律師發送律師函。律師函具有法律效力,能夠向債務人施加壓力,促使其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同時,律師函也可以作為后續訴訟的證據之一。
三、案例分析
這是一起涉及借款合同糾紛的民事案件。宣判后,張某某以28萬元應于償還,宋某某以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為由,分別提出上訴,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晉08民終1610號民事判決:維持山西省臨猗縣人民法院(2018)晉0821民初307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撤銷山西省臨猗縣人民法院(2018)晉0821民初307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原審被告胡某某、李某某、胡某某1、胡某某2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繼承胡某某遺產范圍內向上訴人張某某、被上訴人王某某清償胡某某所附債務2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從2018年11月13日起計算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該借款發生在胡某某與被告宋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該借款系胡某某以個人名義所借,但在王某某與宋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宋某某對于欠某某,雖不知道數額,但表示想辦法還錢,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胡某某去世后,宋某某應對該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胡某某、李某某、胡某某1、胡某某2不應再承擔清償責任,結合兩張條據上載明的時間、數額、字面意思,以及胡某某生前銀行賬戶流水等內容,2016年3月11日王某某給胡某某轉賬10萬元,2016年4月16日至5月16日,胡某某向王某某轉賬32100元等綜合因素,應認定為胡某某陸續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于2016年4月16日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31萬元的借據,后經結算于2016年5月16日向張某某出具了28萬元的欠據。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