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需要擔責嗎?

導讀: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2019年7月23日5時34分許,梁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形下,駕駛魯Q***號小型轎車(車載李某)沿濱河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湖埠西村路段,因駕駛不當導致車輛失控與道路東側路沿石、路燈碰撞后沖出道路,造成梁某和李某受傷,其中李某因受傷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梁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根據交警部門對梁某和張某的詢問筆錄及調查情況,肇事車輛實際車主為張某,事發前一夜,梁某、李某和張某一同聚餐飲酒,張某酒后住在梁某家。
在該過程中,梁某有兩次駕車行為,一次是梁某去百成匯商場把車開到劉南宅步行街找張某,一次是梁某開車到就餐飯店取回張某的充電器。事發時,張某并不知道梁某開車出去。
另,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10000元)。
死者李某的父母與梁某、張某就賠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要求梁某、張某及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8萬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本案中,李某屬于肇事車輛的車乘人員,且因駕駛員梁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根據交強險有關規定和商業險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李某死亡而產生的損失,梁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車主張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具體到本案中,經法院審理查明,沒有證據證實被告張某在2019年7月23日凌晨將車輛借給梁某使用,但是2019年7月22日晚至2019年7月23日晨期間梁某有兩次駕駛張某汽車的行為,且事發時張某在梁某家中居住,法院認定張某對梁某最終持有肇事車輛鑰匙并控制肇事車輛,有放任的過錯,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某需承擔的賠償責任以30%為宜。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梁某對因李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張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被告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主要考查的是機動車所有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民法典》第1212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判實踐中,未經車主允許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中,車主的過錯一般體現為沒有妥善管理機動車。本案中,盡管在事故發生時張某并不知情,但是從整個前后過程看,張某曾經兩次允許沒有駕駛資格的梁某駕駛車輛,且當晚張某住在梁某家中,因此對于第二天清晨梁某的駕車行為有放任過錯,應當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外,盡管擅自駕駛導致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分離,但又與租賃、出借造成的分離明顯不同。這一不同主要體現在分離的原因及所有人、管理人對分離使用的主觀態度上。根據擅自駕駛人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關系,可以將擅自駕駛分為三種形態:
一是特定關系下的擅自駕駛,如親戚、朋友。
二是基于合同或授權占有但未經允許的擅自駕駛,如維修人員。
三是缺乏直接聯系的完全陌生的人的擅自駕駛。
這三種情況下,特定關系人的擅自駕駛可能并不違背當事人意思,或使用行為的合法性可以獲得追認,但后兩者,違背所有者、管理人的意思,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難以獲得追認。
根據上述造成分離的不同原因,結合所有人、管理人的主觀意愿,在擅自駕駛時,評價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責任和過錯,應當把握以下原則:擅自駕駛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責任為按份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主要表現為對妥善管理義務的違反。
盡管所有人、管理人無從了解擅自駕駛人的情況,無法甄別擅自駕駛人在什么條件、什么情況下使用機動車,但是這不能成為其逃避妥善管理義務的辯解。正如前面所說,擅自駕駛人一般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家庭成員、朋友、同事等特定關系人,此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特定關系人應負有較其他人比如陌生人更嚴格的注意義務,當所有人、管理人隨意棄置車輛和車鑰匙的,應當認為其在保管車輛上存在過錯。發生事故時,應當比陌生人擅自駕駛承擔更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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